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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務律師 (Barrister),是使用源自英國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洲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只有訟務律師能在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律師,更不正式的稱呼是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

在香港的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進行。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訟務律師,須在港完成「專業法學文憑」﹙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後,於訟務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方可成為正式的訟務律師。

形象


很多電影電視劇均以訟務律師為主角。相對於事務律師埋首於文件中,訟務律師通常被描寫為才智過人,滔滔雄辯的人。但亦有人認為訟務律師為維護當事人(客戶)的利益,在法庭上歪曲是非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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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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