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務律師 (Barrister),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洲、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只有訟務律師能在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律師,更不正式的稱呼是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
在香港的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進行。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訟務律師,須在港完成「專業法學文憑」﹙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後,於訟務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方可成為正式的訟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