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按照自然法,是屬於所有人並且是不可剥离的權利。此類權利被其支持者認為對於自由及維持合理生活品質而言是必要的。
如果一种权利是不可剥离的,这就意味着这种权力不能被给与,准予,限制,交易,或出售(如,一个人不能把自己出卖作为奴隶)。关于哪些权利是不可剥离的,哪些权利是可以剥离的(换言之,是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是不可剥离的,而不是准予和给与)的问题是一个远久而又正在进行的论争。 下面这些权利也是不可剥夺的(不限国家紧急时期),包括生命权,遭受侵犯时起诉的权利,免于奴役的权利,免于遭受拷打的权利。
聯合國在1948年發表世界人权宣言*,它是一套用以衡量各國政府、各組織團體及每個個人行為彼此間的全面含擴性標準。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一個概念:在公領域的人權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並且是每個健全個人生命所與生俱來的。世界人權宣言明確地限制國家的行為,國家對於公民具有義務(雙重性,兼具權利性質)。這概念的根本可拉遠到古代關於個人在國家內角色的思考,但公民及政治權利的思想是起源於約翰·司徒亞特·彌樂在自由論一書阐述的自由主義式自由。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則可追溯到黑格爾的權利哲學元素一書。
世界人權宣言的主要內容稍後納入兩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ref="http://articles.gourt.com/zh/1966年">1966年開放簽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http://www.unhchr.ch/html/menu3/b/a_cescr.htm(1966年開放簽署,1976年1月3日生效)。
其他較重要的人權公約包括:預防暨懲罰種族滅絕罪行公約href="http://articles.gourt.com/zh/1951年">1951年生效)、禁止酷刑公約1984年生效)、消除任何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href="http://articles.gourt.com/zh/1969年">1969年生效)、消除任何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1981年生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http://www.unicef.org/crc/crc.htm" target="_blank" >*(1989年生效)及國際刑事法庭羅馬法規(2002年生效)。
人權可以被區分為兩類,第一類為消極的人權(免於被干涉的權利),第二類為積極的人權(追求幸福的權利)。在法律上,人權由歷史的演進而被區分為三個世代:第一代人權是公民權和政治權;第二代人權則包括經濟權、社會權和文化權,即廣義的生存權;而第三代人權則有和平權和環境權。其中,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權早就被國際上的許多公約編入其條文內,但第三代人權則還在爭論之中。 但其實這些分類方法並不是很適當,因為我們常常不能在實踐第一代人權時,卻不去實踐第二代人權,這些權利通常是互相有關連的。例如當你能夠實行你的政治權利前,你必須先擁有基本的教育,以及生存的權利。
在現代自由主義政治文化之下,基本人權被定義為:在一個社會中,被認同可以遵循以下兩個基本原則的權利,皆為基本人權:
不幸的是,不同種類的極端主義藉由不承認一般性的權利,或是單純地無視於某些人權以宣傳其本身觀點,對人權概念製造難題。人權的普世性因此似乎以寬容而非極端的自由主義態度為前提。然而,這有點似是而非:我們如何限制那些不承認他人人權的人的自由呢?
依薩亞·柏林,這位自由主義的擁護者曾說道:全面性的自由是令人恐懼的,全面的平等可能是相同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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