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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虽然不同国家对律师的称谓、分类及概念表述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其内涵及本质和功能基本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对律师的界定是:“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

律师作为复数的概念,意味着律师职业和行为,以及由从事律师职业的所有职业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在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的国家,律师(lawyer)也可以作为所有法律职业的统称。

律师职业的特征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
  • 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
  • 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
  • 受国家保护和管理。律师是经过国家考试并取得职业执业资格的人,律师并受国家保护和管理。

律師制度源起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複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並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律師工作形態


在過去,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為他人進行訴訟,在訴訟案件中擔任辯護人自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現在這些工作仍然是律師工作的大部分,此外,也有些律師接受法院的指派,成為破產財團的管理人、遺產財團的管理人。

由於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經常與法律有關,因此律師此一行業已漸漸不再限於進出法院,有許多律師們從事相當具有商業性質的活動,但基本上仍與法律相關,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知識產權的維護、一般的不良債權處理等等,也有一些律師積極熱心於公益,為許多政策研究、立法遊說乃至社會運動提供相當多的實質幫助。

律师制度


英国

普通法系中,英国的律师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英国没有具系统性的律师法典,有关律师制度的各项规定散见于宪法性文件及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中。因此律师分为两类:

  1. 訟務律師 (barrister,又稱大律师)
  2. 事務律師 (solicitor,又稱律师)

美国

法国

德国

日本

中国

香港

香港行使英国所用的普通法系, 律师分为訟務律師事務律師两类。

在香港, 讼务律师 (又称大律师) 一般以个人独资形式经营, 自负盈亏, 但为了减省开支及更有效利用资源, 大律师一般都会群集开设办事处, 成为 律师楼, 共同分担包括设立图书馆等费用。 而事务律师(又称律师)一般以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以律师事务所(又称律师行)名义经营, 大部份在香港的事务律师都是由律师行聘用。

台湾

律師倫理


律師文化


參照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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