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份 | 合计 | 地级市 |
| 1983年 | 323 | 145 |
| 1984年 | 323 | 148 |
| 1985年 | 327 | 162 |
| 1986年 | 325 | 166 |
| 1987年 | 326 | 170 |
| 1988年 | 334 | 183 |
| 1990年 | 336 | 185 |
| 1991年 | 338 | 187 |
| 1993年 | 335 | 196 |
| 1994年 | 333 | 206 |
| 1995年 | 334 | 210 |
| 1998年 | 331 | 227 |
| 1999年 | 331 | 236 |
| 2000年 | 333 | 259 |
| 2001年 | 332 | 265 |
| 2002年 | 332 | 275 |
| 2003年 | 333 | 282 |
| 2004年 | 333 | 283 |
地级市,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的市,属于地级行政区,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区(地区行政专署)相当,故被称为“地级市”。
“地级市”在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称为省轄市,但“地级市”和省辖市的建制不同。“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实行市管市,包括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参见:省轄市)。“随着“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截至2004年,共有地级行政区333个,其中地区17个、盟3个,“地级市”达到283个,占85%。“地级市”的建制仅为区划形式,不能反映城市化水平,也不属于传统意义的城市,仅反映了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1983年在广泛“地、市合并”以前,与“地级市”行政地位相当的多被称为“地区”,其时“地级市”均为省会城市和重要工业城市。此时的“地级市”辖域为市辖区为主,省会城市管辖1—2个县。非农业人口在整个人口中所占比例为少数,此时期的“地级市”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
1983年以后,属于第一级行政区的省、自治区和及其管辖的地级行政区中,地区为主要形式,其时仅有较大的市(省会为主)管辖县级行政区。由于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开始出现“地市合并”、“撤地建市”和“地改市”。地级市称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类型。
| (1)撤销荆州地区、沙市市、江陵县,设立荆沙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沙市区北京路。 (2)荆沙市新设沙市区、荆州区和江陵区。沙市区辖原沙市市的解放路、崇文路、中山路、胜利路、朝阳路5个街道办事处和立新、关沮、联合、罗场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北京路;荆州区辖原江陵县的荆州、川店、马山、李埠、弥市5个镇和纪南、八岭山2个,区人民政府驻荆州镇;江陵区辖原江陵县的郝穴、观音垱、岑河、资市、滩桥、熊河、白马寺、沙岗、普济9个镇和马家寨、秦市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郝穴镇。 (3)荆沙市辖原荆州地区的松滋县、公安县、监利县、京山县和新设的沙市区、荆州区、江陵区。原荆州地区的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钟祥市、石首市、洪湖市由省直辖。 |
十一五将取消“地级市”,1980年特别是1983年以后,“地级市”的设立原意是想打破行政壁垒和城乡分隔,发挥中心城市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和分税制的情况下,“地级市”往往成了抽水机,为了中心城市的发展,截留辖属县的资金,从而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而“地级市”的作用只是上传下达,多了一个环节,反不利于政令的畅通。而且每年单工资损耗财政之巨上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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