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又称法律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是国家处理和调整涉及外国公民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则的总称。这种关系一般是由于对外贸易和本国人同外国人往来而产生的。

世界上的种种法律制度包括不同的领土制度,它们各自以不同的方法处理同样的生活现象(出生结婚死亡离婚破产契约遗嘱等等)。凡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时,国际私法即有其用武之地,以保证最恰当用于该案的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则不致同法院地的规则发生矛盾。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管辖、外国判决之执行和法律之选择等三个部分组成。

目标


其目标有三:

  1. 描述法院根据何种条件才有权受理涉外案件。
  2. 明确每类案件之当事人的权利必须根据哪一套内国法来判定。
  3. 具体规定外国判决能被承认为对争论问题起决定作用的场合。

世界上存在着一些独立的内国法体系。时常,一个国家的法院必须考虑通行于另一个国家的某项法律规定。至少由于两个原因,人们必须在涉外案件中承认外国法:不分场合一律适用法院地法(拉丁语:lex fori),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其次,法院如必须合情合理地受理与涉外主张有关的诉讼,就必须按事物的性质考虑有关的外国法。

因此各国认识到它们不能在领土主权原则的庇护下仅仅是由于外国法律规则之不同于它们自己的本国法即内国法体系而置外国法规则与不顾。何况,考虑到外国法并不贬低主权。

在说明援用外国法的道理过程中,法官们和教科书著作者们,按照荷兰法学巨星约翰·福埃特的理论,常常使用“国际礼让”这一用语。但分析起来这个词本身就是同法院的职能格格不入的。

区际法律冲突法


这课题不仅在国际情况下是,而且在州际情况下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有些联邦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各州均有其当地的法律和主权。因此,发生法律冲突的频率要比其他国家高。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涉及外州民事得法律通常称为法律冲突法。

美国,各州均有自己的法律冲突法规则-大多见于案例,少数见于制度法-其中也包括一些统一法在内。这些规则对处理州际案件的联邦法院有约束力。此外,除了少数联邦单行法和国际范围内的条约之外,还有联邦宪法中影响法律冲突法的若干值得注目的条款。美國國際法學會曾經先後由Beale及Reese教授主導編纂「衝突法整編」,相關的方法與法則並受到美國法院實務相當的重視。

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然而,之所以稱為「區際衝突」,主要的考慮卻是政治意識型態的,而非法學的。亦有認為,中國、香港與台灣之間的主權問題屬於國際公法的爭議,而與國際私法的私法性質不合。

国际法律冲突


与国内商事往来相比,国际商事往来更可能发生法律冲突。

参见


国际法 | 民商法學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Derecho internacional privado |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 משפט בינלאומי פרטי | 国際私法 | Undang-undang antarabangsa khusus | Internationaal privaatrecht | Prawo prywatne międzynarodowe

 

This article is licensed under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It uses material from the "国际私法".

Home Pageartsbusinesscomputersgameshealthhospitalshomekids & teensnewsphysiciansrecreationreferenceregionalscienceshoppingsocietysports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