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一個人叛國,指該人對其所屬的國家不忠誠。違背其效忠宣言或誠心與其國家的敵人合作的人會被稱為叛徒。法律詞典 Oran's Dictionary of the Law (1983年版) 對叛國的定義是:「一個公民協助外國政府推翻或嚴重侵害他所屬的國家,或慫恿外國對他所屬的國家宣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幾項罪名均與叛國罪相類,如反革命 (1997年廢除) 、叛國、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等。這些罪行的刑罰由有期徒刑至死刑不等。
叛國罪的處罰常常是長而且殘忍的死亡。英國曾以該法律對付不同意見人仕至19世紀。
1945年英國最後一次以叛國罪判犯人死刑,並於1946年把該犯人吊死。此後英國理論上仍可判處叛國者死刑,直至1998年修例後把有關最高刑罰改為終身監禁。
至20世紀,叛國罪的死刑以槍決而非斷頭台執行。貝當最初便是判槍決的,後來戴高樂说因他年老 (貝當被審判時已屆 90 高齡) 而改判終身監禁。
另一方面,美國國會是可以定義一些類似叛國的罪名 (如暴動、藏有對國家不利的武器等)。這些罪名毋需至少兩名證人以令被告罪名成立,而罪名包括的範圍亦比憲法第三條的叛國廣得多。一些間諜便被定「間諜活動」罪而非叛國罪。
根據美國法律,叛國的刑罰可以高至死刑,但也有較輕的罰則,如「判五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罰款至少一萬美元,且終身不得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
在美國,叛國的指控不易入罪。自其開國至今,有關叛國的起訴不超過四十宗,罪名成立的個案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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